Page 123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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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或提前刊登。

                                   在過渡時期,上述C名單,所包括的投資範圍將保留給菲律賓國


                              民。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於舉行公聽會後,認為可以將上述的任一投資

                              項目包括在正規外資限制項目單,符合本法案第八及第九節所訂的條

                              件,則該委員會可以作決。

                  第十六節:取消條款-第226條行政令第2冊的第44至56章作廢。凡法律或法律的一

                              部分抵觸本法案者,一概作廢除論。


                  第十七節:分開條款-如果本法案任何一部分或任何一節被宣告為違憲,則並不影

                              響本法案的其他部分或其他節。

                  第十八節:生效日期-本法案於批准後及在菲律賓兩家暢銷全國的報紙登載的15天

                              開始生效。

                       批准


                       眾議長南文.密特拉(簽名)

                       參議長賀未道.沙特拉(簽名)

                       本法案係綜合參議院列1678號法案及眾議院列32496號法案,由參議院與眾議

                  院於1991年6月6日通過。

                       眾議院秘書長加棉溜.沙茂(簽名)


                       參議院秘書依輝.亞古巴(簽名)

                       批准日期:1991年6月13日

                       菲律賓總統府高拉順.亞謹諾(簽名)



                  二、相關修正條例



                    (一)第8179號共和法案(RA 8179)

                                1996年3月28日通過第8179號共和法案,對7042號共和法案進行修

                           改,主要與投資人相關之5項重大的修改如下: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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