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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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司,外國企業投資之公司實收資本額要求為10萬美元。

                           2、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協調委員會(IIPCC),由菲國貿工部長擔任主


                                席,財政部長或次長擔任副主席,成員包括國家經濟發展 部

                                (NEDA)、投資署(BOI)、菲國經濟特區管理署(PEZA)、外交部

                                多邊暨國際經濟事務次長辦公室、資訊暨通訊科技部、高等教育委員

                                會及技職教育發展署等機關。該委員會將負責制定中長期促進外國投

                                資計畫(FIPMP)、審查外資對軍事、網路基礎設施和其他可能威脅


                                國家安全之投資、協助地方政府吸引外國投資以及解決外國企業在地

                                經營問題。

                           3、有關IIPCC制定之中長期促進外國投資計畫,應與「國家稅收法

                                (NIRC)」第13章下所規範之策略投資優先計畫相一致,IIPCC應設

                                立入口網站提供及說明有關FIPMP詳細資訊,包括程序、聯繫窗口、


                                相關規定推行時間表以及有意與外國投資者合作之本土企業名單。當

                                外國投資人尋求當地合作夥伴、供應商或其他商業夥伴時,IIPCC應

                                諮詢當地商會、產業公協會或是個人合作夥伴。

                           4、適用本法並享有財務獎勵措施之已註冊外國企業,應制定並執行技

                                術移轉發展計畫,確保相關技術可移轉菲國。


                           5、從事促進外國投資業務之公務人員或雇員,應秉持最高標準之公共

                                服務精神及誠信原則並遵守相關規範,倘有違背「反貪腐行為法」

                                (RA 3019)第3條中任何應受懲處之行為,除依該法所定罰則外,

                                依據本法將另處以200萬披索以上,500萬披索以下的罰款。

                           6、新法第16條授權IIPCC在取得總統命令並與NEDA協調後,可對以下


                                外國投資活動進行特別審查:當該投資活動涉及軍事相關行業、網路

                                基礎設施、運輸網路、其他可能威脅國土安全及菲國國民福祉時,且

                                該活動由外國政府所控制公司或國營企業(獨立退休基金、主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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