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寮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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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第陸章  基礎建設及成本








                  一、土地



                       寮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地產市場的交易僅為土地使用權

                  交易。寮國土地法依據寮國憲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係屬國家,即政府為土地唯一之


                  所有人,對於土地依法享有的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按照法律和規

                  劃統一管理全部土地,確保土地使用之效益。

                       寮國《土地法》(1997年頒布)規定,全國範圍內的土地劃分為以下8個類型:

                  農業用地、林業用地、建築用地、工業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國防用地、治

                  安用地和水域用地。關於各類土地範圍劃分權和程序,中央一級政府在全國範圍內


                  分配和劃分各類土地,然後向國會提議以利審議通過。地方政府在其權限範圍內制

                  訂各類土地的範圍,使之符合中央政府規範之土地使用規定。

                       外資企業在寮國獲得土地的規定:寮國《土地法》對本國人與外國人在土地使

                  用形式上亦有所區分。本國之個人、家庭及組織享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租賃權。而

                  外國人、無國籍人僅僅享有土地租賃權。兩者區別在於土地租賃是從土地使用權分


                  離出來的一項獨立財產權利。寮國《土地法》沒有對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作出規定;

                  土地使用權一般要求支付地租,但也可是無償。土地租賃為有償形式,租金是必要

                  條件;土地使用權具有流通性,可讓與作為抵押權的標的,設定權利抵押權。而土

                  地租賃權一般不得讓與,轉租也受到限制或禁止。

                       外國人及其他組織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只享有土地租賃權。倘需從寮國公民租


                  賃已開發的土地,則應由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區政府向財政部建議審批,依據

                  外國人投資的項目、產業、規模、特性,其租期最高不得超過50年,然政府亦可依

                  個案情形展延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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