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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獲委任成為有限合夥的經理人。普通合作夥伴必須為有限合夥的

                                    所有行為、債務和義務負責。有限合作夥伴無須承擔除了原先同


                                    意投入的投資之外的其他債務與法律義務。如果有限合作夥伴參

                                    與有限合夥的經營事務,他的身分就跟普通合作夥伴一樣,必須

                                    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不是一個法律實體。無須具備審計

                                    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得營利,但須保留會計與其他

                                    檔案至少5年,以便說明交易與財務狀況。

                              (4) 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合作夥伴最少要2


                                    位,所有夥伴皆為有限責任合夥人,且無最高人數限制。有限責

                                    任合夥是一個法律實體,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被控,並且可

                                    以持有房地產。無須具備審計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

                                    得營利,但受委任之經理人需向ACRA申報是否具有清償債務及


                                    是否在商業官司遭受控訴。

                              (5) 公司(Company):公司是一個法律實體,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

                                    訟或被控,並且可以持有房地產。公司的擁有者稱為股東,每個

                                    股東至少擁有一股,公司需要至少一位原股東及一位董事,可由

                                    同一人擔任,但大部分公司選擇至少由兩位董事,因為許多銀行


                                    及其他金融機構通常要求有兩位簽名人。

                           2、有意在新加坡設立營業據點的外國企業必須設有負責當地營運事務

                                之負責人(Director)以及秘書(Secretary)。此兩職務人員必須是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者領有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

                                創業家准證(EntrePass)或家屬准證(Dependent Pass)的外國人。


                           3、公司之種類:公司可為私營或上市。當一家公司向公眾出售股份、

                                債券或派發利息,即可視為上市公司。私營/上市公司共3類:有限股

                                權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無限公司,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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