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新加坡
P. 68

新加坡投資環境簡介







                              (1) 私營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股東人數限2人以上,50人以下,資本必須私下向股東募


                                    集。股東通常必須獲董事會批准才可轉讓股份。新加坡絕大多數

                                    公司均屬此類。由於法令規定最少要有兩個股東,每人最少認購

                                    1股,股票一般價格為每股1元,故造成許多「兩塊錢股本公

                                    司」,即公司的責任實際上只限於兩塊錢。與這類公司交易往來

                                    應特別注意徵信。超過50位股東的私人公司,必須轉為有限股份

                                    的上市公司。


                              (2) 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

                                        股東成員(個人或公司)可超過50人。在向ACRA呈交發股

                                    計畫書後,可發行股票或債券向大眾籌募資金,所發行的股票或

                                    債券可以自由轉讓。在取得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之批准後,其股票


                                    可上市掛牌買賣。

                                    以上(1)(2)兩類皆是以股份為所有權單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3) 以擔保為限之有限責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這類公司通常是慈善團體或非營利機構,當公司結束時,每

                                    位成員只需繳納少至1星幣的名義費用。


                              (4) 無限責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公司成員對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於新加坡非常罕見。

                    (三)註冊外國公司

                           1、子公司(Subsidiary)、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均需根據公司法註

                                冊登記以成立一個新的法律單位,其手續與設立新公司無異。


                           2、分公司之註冊登記(Register Branches),ACRA將之歸入「註冊外

                                國公司」之範圍,其主要步驟有二:






                       58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