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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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1) 所擬使用外國公司名稱需先經ACRA核准。

                              (2) 必須向ACRA提出下列文件申辦登記:


                                A.  母公司在原籍國登記或設立之文件正本,經公證後之副本或其他
                                    類似文件。


                                B.  公司章程、規約或備忘錄等規範組織結構的副本,並經驗證。

                                C.  外國公司董事明細表(至少兩名董事,其中1名必須是新加坡公民

                                    或永久居民)。


                                D.  外國公司簽署或代表其簽署新加坡籍董事職權備忘錄,並敘明新

                                    加坡董事之執行權力。

                                E. 經公司簽署之委任本地代理人委任書。內文並載明2位或2位以上

                                    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之姓名和地址,以代表公司接受訴狀和各

                                    種通告。


                                F. 辦公處所與辦公時間報告表。

                                G. 外國公司代理人宣誓書。

                    (四)企業之設立許可和登記

                           1、大多數的營利事業只須取得ACRA所發給的註冊證書或成立證書就可

                                開張營業,但是某些行業必須另外取得有關政府機關的批准與執照,


                                才可開始營業。這些行業主要是涉及生產、保健、環保、治安或社會

                                風俗與道德及為了保障社會大眾之利益,而進行必要之管制。

                           2、目前必須另外取得執照之主要行業說明如下:

                              (1) 銀行與金融服務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銀行(或其代辦處)、

                                    金融公司、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公司與資金管理、期貨交易、


                                    貨幣兌換與匯款、信用卡業務、保險業(代理、經紀、代辦),

                                    均須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之營業許可執照、交易執照、投資顧

                                    問執照或經紀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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