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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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五)女性勞動者(第135至142條)

                                雇主招募、僱用、加薪及決定工資時,須秉持男女平等原則。企業


                            如有男女均適合擔任之職務空缺時,必須優先錄用符合條件之女性勞

                            工。另雇主不得因女性勞工結婚、懷孕、產假或養育12個月以下之嬰

                            兒,將其解僱或單方面中止勞動合約,惟企業結束事業活動時除外。

                                女性勞工懷孕時,經醫生證明從事勞動將對胎兒產生不良影響時,

                            有權停止勞動合同,且不須賠償。


                                根據勞動條件,從事繁重工作或具毒害性工作,以及在偏遠地區工

                            作之女性勞工,可在產前產後休假合計6個月。女性勞工休產假期滿並

                            與資方協商後,可不支工資繼續休假一定期間。女性勞工休2個月產假

                            後,經醫生證明可提早從事勞動且無害健康者,可在產假期滿前上班,

                            但須事先通知資方;在此狀況下,女性勞工除領取資方給予之薪資外,


                            亦可向政府單位繼續支領產假補助津貼。

                                資方不得安排懷孕已7個月或養育末滿周歲嬰兒之女性勞工加班、

                            值夜班或外地出差。女性勞工已懷孕7個月時,應擔任較輕鬆之工作,

                            或每日減少1小時工作,薪資照算。女性勞工在生理期,每日可休息30

                            分鐘;在養育未滿周歲嬰兒時,每日可休息60分鐘,且可支薪。本條所


                            謂已懷孕7個月,係指懷孕滿6個月後之第1天起,而非懷孕滿7個月之

                            後。

                                女性勞工為生育或因小產而進行檢查之休假期間,以及為看護7歲

                            以下子女及認養初生兒之休假期間,皆可領取社會保險金;至於休假期

                            和補助措施,則由政府規定。


                    (六)童工(第143至149條)

                                童工係指未滿18歲之勞工。越南政府禁止僱用未滿15歲勞工從事若

                            干工作,包括搬運重量超過未成年者體重之物體、生產經營酒精、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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