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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投資環境簡介






                                法救濟管道。

                                2018年12月18日「臺印度雙邊投資協定(BIA)」由我駐印度代表處


                           田中光大使及印度臺北協會史達仁會長完成簽署,並已於2019年2月14日

                           正式生效實施,新版臺印度BIA將提供臺商更完善的投資保障,有助增進

                           雙邊經貿投資關係。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成立公司實體及程序


                                可依據1956年公司法,成立全資子公司(Wholly Owned Subsidiary)

                           或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視投資人之個別需求而定,全資子公司之優

                           點在於可掌控公司經營方向,合資公司之優點在於可借重印度人當地資

                           源,以利營運。此等公司之外國股權可達100%,但必須符合印度外人直


                           接投資政策對某些投資項目所規定之股權上限。

                                公司的註冊及成立,應向公司所在地之公司註冊處(Registrar of

                           Companies)申請,一旦合法註冊並成為印度公司,即須遵守印度當地法

                           律。相關細節可上公司事務部(Ministry of Company Affairs)網站http://

                           www.mca.gov.in查詢,一般需透過印度會計師、律師事務所或企管顧問公


                           司進行代辦。

                    (二)成立非公司實體及程序

                                外國公司可透過設立聯絡辦事處(Liason Office)、專案辦事處

                           (Project Office)、分支辦事處(Branch Office)等形式在印度從事相關活

                           動,惟此等辦事處僅可從事印度2000年外匯管制規章(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00)所允許之活動。其中欲設立聯絡辦事處或

                           分支辦事處之申請表格可在印度儲備銀行網站www.rbi.org.in取得。三種

                           非公司實體之特性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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