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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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紐西蘭經濟透明開放,基本上抱持歡迎外國投資之態度,依據紐國主要投資法


                  令「2005年海外投資法」(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及「2005年海外投資規

                  則」(Oversea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2005),外國投資人投資敏感性資產時,須事

                  先取得外人投資辦公室(Overseas Investment Office; OIO)許可,其他投資申請程

                  序等則與紐國本土公司相同,另未針對外商之特別投資租稅或其他獎勵。

                    (一)外國投資人定義


                                外國投資人包括非紐國公民或居民之個人、在海外註冊之實體

                           (entity)、25%股權由外國人持有或由外國人控制之實體,以及代表外國

                           投資人之紐國個人或實體等。

                    (二)須取得事先取得核准之敏感項目

                                須事先取得外人投資辦公室核准之投資包括購買敏感性資產、租用敏


                           感性資產超過10年,以及取得或增加「持有敏感性資產實體」之股權

                           等,包括:

                           1、具敏感性土地:

                              (1)住宅用房產及住宅用地:包括增加住宅供應、改變住宅用地用

                                    途,以及在其他用途土地興建住宅;澳洲及新加坡公民、居住在


                                    紐國之澳洲及新加坡永久居民等不在此限,持紐國觀光、留學、

                                    度假打工及工作簽證者,原則上無法投資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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