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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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4、強化政府執法能力:

                               外人投資辦公室可透過禁制令及強制執行制止違反規定行為,提高罰

                           款至50萬紐元,最嚴重者政府可以強制接管方式停止投資人控制權。

                    (四)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通知制度


                               紐國政府為避免疫情衝擊紐國經濟,造成紐國資產低價被外資收購,

                           設立緊急通知制度(Emergency Notification Regime, ENR),規定有意取得

                           紐國事業或資產25%以上所有權之外人投資案,或外資現行持股逾5成之增


                           資案,不分投資金額大小,均須向政府通報,紐國ENR已於2021年6月7日

                           停止適用,但紐國政府可於必要時重新啟動此制度。

                               紐國政府並於2021年6月7日實施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通知制度(The

                           National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 Notification Regime, NSPONR),外國人

                           投資標的涉及戰略重要性產業(Strategically Important Business, SIB)時,


                           須通知外人投資辦公室,該辦公室將於收到通知之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

                           評估,決定該筆投資是否需要經全面評估及審查。依據NSPONR,須通知

                           外人投資辦公室之投資標的如下:

                           1、強制性通知(須於投資交易生效前完成通知):

                                     投資目標涉及研究、開發、生產或維護軍事或兩用技術,或紐國


                                國防情報單位之重要直接供應商(不論是否公開)。

                           2、自願性通知(可於投資交易生效前或交易後6個月內完成通知):

                                     涉及機場、港口、通訊、水利、電力等關鍵基礎設施、媒體、具

                                系統重要性之金融機構,以及開發、生產、維護或以任何方式接觸敏

                                感性資訊者,透過自願性通知可避免後續政府審查之不確定風險。


                       倘外人投資辦公室初步評估該筆投資須經過全面評估及審查,且經評估該投資

                  對紐國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構成重大風險,則紐國政府可終止該筆投資、增加投資

                  條件或處置相關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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