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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環境簡介






                               (不包含於每日的休息時間)。

                    (二)勞資關係

                               美國企業的勞動法規主要依據全國勞資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

                           Act, NLRA)。德州規範勞資關係的基本原則是「任意僱用(employment at-


                           will)」,意指若法令未作其他規定或勞資雙方不存在明示的協議(express

                           agreement)時,任一方皆可在不違反法律限制(legal limit)下,不論理由

                           或有無事先通知,雙方可任意修正或結束勞資關係。此一原則的例外是不得

                           違反「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例如當員工拒絕執行雇主違反法令的行

                           為時,雇主不得採取解僱等報復手段。「工作權利」(right to work)也是德

                           州遵行的勞工原則。意指在一個有工會的工作場所,員工無須加入工會或支

                           付工會會員費用才能工作,亦可隨時退出工會。若非工會會員屬於工會為工


                           時、薪資、工作環境而進行集體協商(bargaining unit)的一部分時,亦可

                           享受公正公平待遇,但此時工會得要求非會員繳交協商的費用。僱用關係亦

                           不得因員工是否參與工會而受到影響,倘雇主與工會簽訂僅僱用加入工會的

                           會員員工,則該契約無效。德州對於工會集會亦加以規範,如在勞資爭議發

                           生時,為保護雇主、消費者與非工會會員員工,工會會員集會不得占據工作

                           場所出入口。

                               德州設有勞資仲裁理事會(Labor Arbitration Board;LAB),處理NLRA

                           未規範之勞資爭議處理。勞資雙方必須同意以書面遞送爭議至仲裁理事會,

                           仲裁期間,資方不得任意解僱員工,或停止原先協議負擔的團體健康或意外


                           保險費用,勞方則不得任意罷工。在有關勞資關係的訴訟或仲裁時,雇主若
                           能舉證已向員工明示上述原則,將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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