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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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投資環境簡介







                  以及由雇主所提供的所有其他福利。其中製造業的勞動力成本,因不同產業別及不

                  同地點而異,而法定福利計畫成本所占工資比例加國為G7國家中最低,另加國雇

                  主提供之其他福利成本所占工資比例亦不高。



                  二、勞工法令



                       勞資關係是由聯邦及各省制定的「勞工法」來規範,「勞工法」規範僱用條

                  件、雇主與勞工間之關係。一般僱用及勞工事務主要係由省府管轄,惟對銀行、油


                  管、電話、電視、空運、省際運輸以及捕魚等聯邦產業,則歸聯邦政府管轄,聯邦

                  政府並通過「加拿大勞工法」對聯邦產業的僱用及勞工事務進行監控。對一般勞工

                  可享受的基本工作條件的規定,則由省政府依據工業業別、工人年齡及職業業種等

                  情況訂定最低工資標準。此外,聯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均立法保障人權,具體禁止在

                  就業中的歧視行為。


                       在聯邦主要的勞動相關法規為Canada Labour Code(CLC),各省尚有各省的勞

                  動法規,如安大略省有Employment Standards Act及Ontario Labour Relations Act,卑

                  詩省有Labour Relations Code,魁北克省有Labour Code及Civil Code of Québec等。

                       依照聯邦政府及若干省政府之規定,除勞工犯重大過錯外,雇主若停止僱用勞

                  工,必須於事前予以書面預告,至於應在幾星期前預告,一般係按管區政府之規定


                  及勞動者服務期間之長短訂定之。對於服務期間滿五年以上的勞動者,雇主或須支

                  付資遣費。另因工廠關閉而須遣散員工時,依各省規定不同,尚須支付額外費用。

                       另禁止在就業方面對性別、宗教、年齡、種族等方面任何形式的差別待遇,男

                  女應同工同酬。工人可拒絕危險工作。各種員工福利,例如失業保險、健康保險、

                  工人賠償金制度、養老年金計畫等均列為必須實施項目。


                       勞動契約是雇主和雇員之間根據加拿大就業法律所訂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基礎。

                  所以,欲明確界定勞動條件的雇主,應該以書面方式訂定出員工的勞動契約。倘使

                  受僱人未簽署一份書面勞動契約或書面合同,之後關於各項勞動時間或權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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