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加拿大
P. 131
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加國移民類別分為1.親屬移民;2.技術移民;3.商業移民;4.難民。其中商業移
民( business immigration )又分為投資移民( investors )、 企業家移民
(entrepreneurs)及自雇移民(self-employed persons)。
投資移民資格為申請人擁有80萬加元以上的淨資產(係合法賺取),具有3年以
上經營管理企業的經驗,且須在加國投資40萬加元以上,為期5年,申請人無學力
及語言上之限制等。企業家移民資格為有意願及有能力在加國開創事業,聘用加國
員工創造就業機會,擁有30萬加元以上的淨資產(係合法賺取)等。自雇移民資格
為申請者需為加國短缺之農業、文化、藝術、運動人才,且能在加自行創業,僱用
自己,並對加國有貢獻者。
基本上,外人赴加的方式計有取得簽證(短期停留簽證、學生許可證、工作許
可證)、移民或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簽證、移民及永久居民資格均由加國公民與移
民部(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 CIC)主管,詳情及各項申請表格可自該
部網站http://www.cic.gc.ca/english/immigrate/index.asp取得,並向加拿大駐臺北貿易
辦事處(http://www.canada.org.tw/chinese/visas_information.php)申辦。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程序
根據加國移民法規定,除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外,任何其他人在未取得工作
許可證前,不得在加國工作。加國雇主若需聘用外籍員工,首先須向加國人力資源
與社會發展部(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anada,HRSD)提出申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