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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加國移民類別分為1.親屬移民;2.技術移民;3.商業移民;4.難民。其中商業移


                  民( business immigration )又分為投資移民( investors )、 企業家移民

                  (entrepreneurs)及自雇移民(self-employed persons)。

                       投資移民資格為申請人擁有80萬加元以上的淨資產(係合法賺取),具有3年以

                  上經營管理企業的經驗,且須在加國投資40萬加元以上,為期5年,申請人無學力

                  及語言上之限制等。企業家移民資格為有意願及有能力在加國開創事業,聘用加國


                  員工創造就業機會,擁有30萬加元以上的淨資產(係合法賺取)等。自雇移民資格

                  為申請者需為加國短缺之農業、文化、藝術、運動人才,且能在加自行創業,僱用

                  自己,並對加國有貢獻者。

                       基本上,外人赴加的方式計有取得簽證(短期停留簽證、學生許可證、工作許

                  可證)、移民或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簽證、移民及永久居民資格均由加國公民與移


                  民部(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 CIC)主管,詳情及各項申請表格可自該

                  部網站http://www.cic.gc.ca/english/immigrate/index.asp取得,並向加拿大駐臺北貿易

                  辦事處(http://www.canada.org.tw/chinese/visas_information.php)申辦。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程序



                       根據加國移民法規定,除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外,任何其他人在未取得工作

                  許可證前,不得在加國工作。加國雇主若需聘用外籍員工,首先須向加國人力資源

                  與社會發展部(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anada,HRSD)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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