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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投資環境簡介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般在多國申請投資設廠手續皆委託律師依相關規定辦理,通常約需14天至90


                  天方能取得投資許可。若投資人在加工出口區投資設廠,需依加工出口區法令規定

                  備齊相關文件,逕向加工出口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員會受理後依規定審

                  核,約30天可完成相關程序,詳細應備文件及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投資之相關規定、應備文件及其審查程序


                                有意於多國加工出口區以外地區投資之廠商,首先須按照多國外銷推

                           廣暨投資促進中心(Centro de Exportacción e  Inversión de la República

                           Dominicana., CEI-RD)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CEI-

                           RD得視其投資事業性質,要求投資人先行取得其他機關之核可(如投資

                           案或將影響生態環境者,需先獲多國環境及天然資源部之核可),始審


                           查其投資案。如擬設立於加工出口區,則須向多國加工出口區管理委員

                           會提出申請。投資事業營運後90天內,投資人得備妥文件向多國外銷推

                           廣暨投資部申辦核發外人投資登記證明,以利自由匯出投資盈餘,惟該

                           項手續並非強制性。

                    (二)申請公司設立之相關規定


                                多明尼加政府於2011年2月9日公布實施第31-11號公司法修正法案,

                           以匡正2008年公布實施之第479-08公司法部分條文,確保多國公司法之完

                           全運作及維持多國法律之穩定,其中最重要之變革係新增簡化型股份有

                           限公司之公司類型,茲將多國公司法規定七種可於多國設立公司型態之

                           各項相關規定及其權利與義務等摘要如後:


                           1、合夥公司(Sociedad en Nombre Colectivo)

                              (1) 該公司模式由2位以上之「一般合夥人」共同成立,全體及個別

                                    「一般合夥人」對於公司之債務及責任,負有完全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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