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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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合夥人亦無法隨意移轉出資給第三者,所有合夥人對於公司因經

                                    營及交易產生之債務,對於第三人負擔完全責任。


                              (2) 公司名稱通常置入一位以上合夥人之姓氏,無法書明全體合夥人
                                    姓氏時,則加上「Compañía」或其縮寫。


                              (3) 該公司模式並無最低資本額要求。

                           2、有限合夥公司(Sociedad en Comandita Simple)

                              (1) 該公司模式由1位以上之「一般合夥人」,以及1位以上之「有限


                                    合夥人」共同成立,公司名稱通常置入一位以上合夥人之姓氏,

                                    並於結尾加上「Sociedad en Comandita(S.C.)」。

                              (2) 「一般合夥人」對於公司之債務及責任,負有完全之法律責任,

                                    無法隨意移轉出資權利;「有限合夥人」對於公司之債務及責

                                    任,僅限於出資金額。


                              (3) 該公司模式並無最低資本額要求,惟公司章程需註明各合夥人之

                                    出資金額,以及分派利潤及清算公司之方式等。

                           3、合夥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en Comandita por Acciones)

                              (1) 該公司模式由1位以上之「一般合夥人」及3位以上之「有限合夥

                                    人」採用入股方式出資成立。「一般合夥人」負責公司之治理,


                                    並對公司之債務及責任,負有完全之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人」

                                    即股東,其負擔公司虧損之責任限於出資金額。

                              (2) 該公司模式雖未明確要求最低資本額,惟「一般合夥人」適用

                                    「合夥公司」規定,「有限合夥人」(股東)適用「股份公司」規

                                    定。


                              (3) 公司名稱結尾為Sociedad en Comandita(S.C.)

                           4、股份公司(Sociedades Anónimas)

                              (1) 股份公司由2位以上之股東成立,各股東對於虧損之責任,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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