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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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投資環境簡介






                           135%。國定假日及星期六、日加班工作須付正常工資之200%。多國法令

                           規定,凡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1小時之休息時間。如連續工作時間超過4小


                           時,則休息時間須更長。但如獲勞工部核准,亦可安排勞工連續工作8小

                           時。1992年實施新勞工法,規定高危險及有礙健康之虞的從業人員,其

                           工時由每週44小時減為36小時。

                    (三)假日

                                多國一年有14個國定假日,法令規定凡臨時性員工於國定假期休假

                           時,雇主仍須支付工資。


                    (四)休假

                                休假(支薪)不得以其他方式為補償或替代;惟雇員離職當年未休假

                           期得予未休假獎金。

                                雇員休假日數規定如下:


                           1、服務滿5個月者,予6日休假。

                           2、服務滿11個月者,予12日休假。

                           3、服務滿1年者,每年予14日休假。

                           4、服務滿5年者,每年予18日休假。

                    (五)員工請假


                                凡員工因生產、結婚,或家庭成員亡故時,雇主須給予員工支薪假

                           期,規定時間如下:雙親、祖父母及子女之亡故時給予喪假3天。生產時

                           提供陪產假2天。結婚時則給予婚假5天。

                                另規定員工懷孕之產假如下:生產前後共14週休產假,雇主須支付全

                           薪。


                    (六)員工之終止職務

                                法律要求,當雇主欲終止員工職務時,應依下述時間表預先以書面通

                           知遭解僱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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