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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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投資環境簡介






                           準發給遣散費:


                                            僱用期間                    離職金


                                            3到6個月                   6天薪水



                                            6到11個月                 13天薪水


                                          滿1年未滿5年               每年給予21日薪


                                            滿5年以上               每年給予23日薪




                    (八)勞工保險

                                多政府為增進人民福祉,自2003年6月起分別實施「退休、殘障及死


                           亡保險」、「工作意外」及「家庭健康保險」,企業須為員工辦理上述

                           保險,雇主每月需負擔之保險費用約為員工薪資12.52%,詳如下表。

                      保險類別及實施日期                                保費、勞資雙方分攤比例


                  退休、殘障及死亡保險                                勞方                         2.87%


                  2003年6月1日實施                               資方                         7.10%


                  家庭健康保險                                    勞方                         3.04%

                  2007年9月1日實施                               資方                         7.09%

                                                 薪資之1.1%
                  工作意外保險
                                                 (其中1%為固定比例,另0.6%視工作危險性而定)
                  2004年2月1日實施
                                                 資方全額負擔申報薪資上限為最低薪資之4倍




                    (九)職業訓練

                                資方每月需繳納員工月薪之1%予國家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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