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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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十)年終獎金

                                雇主需於每年12月20日前,加發1個月獎金。該獎金以不得超過5個月

                           之基本工資為原則。服務未滿1年者按在職日數比例核發。

                  (十一) 外籍工人及管理人員人數


                                不得超過員工總數的20%。

                  (十二) 員工福利

                                多國勞工法規定,公司每年須於會計年度結算前90天至120天之間將

                           其淨利10%分配予員工。凡服務未滿3年之員工,所分配數不得超過其45


                           天薪水;服務滿3年以上者,則不得超過60天薪水。下列廠商不適用本

                           法:

                           1、加工區內廠商。

                           2、最初營運3年之農、林、工及礦業公司。


                           3、從事農業廠商且資本額不超過100萬貝索者。

                  (十三) 工會組織及協調

                                多明尼加工會組織可分為「公司工會」及「產業工會」。「公司工

                           會」乃由一特定公司內之員工所組成,一旦員工離開該公司即脫離工

                           會;「產業工會」則由某一特定產業之工人組成。勞方所組之工會不得


                           少於20人,相同產業之雇主亦可組成工會,惟不得少於3家公司。

                                多國製造業組成之工會影響力不大,勞資間之大規模糾紛較少,示威

                           活動大多為醫師、護士、教師及運輸同業組成之工會,要求多政府調薪

                           及調升客運費用為其主要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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