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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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附錄五  其他重要內容








                  一、我國與哥斯大黎加間有效協定


                       我國與哥國2007年斷交後,雙邊條約協定均已無效。

                  二、哥斯大黎加現行自由出口區法摘要

                       哥斯大黎加政府於1990年頒布第7210號法自由出口區法(Ley de Régimen de

                  Zonas Francas),鑒於該法對經濟成長帶來重大貢獻,為持續推動行政便捷化措


                  施,哥國政府於1994年、1998年、2010年、2018年、2019年、2020年6度修訂自由

                  區法(7467號法、7830號法、8794號法、9531號法、9689號法、9851號法),其中

                  主要內容於2010年已明列,以下摘譯重要條文供參。



                  第五章  受益人


                   第17條   自由區法受益廠商可分為以下幾種:

                                a)外銷加工工業:生產、加工、裝配以供外銷或再出口。

                                b)非生產性之出口商:只處理操作,再包裝,或再分配非傳統產品

                                    以供外銷或再出口。

                                c)符合服務公司策略資格指數(IEES)之服務公司,惟銀行、金


                                    融、保險業、專業服務業除外。

                                註:IEES=s*(100+g)*(W/I)^(1/150),IEES>101始可適用優

                                     惠。

                                   s:   是否列於策略活動清單,有=1,無=0。

                                   g:   產業鏈重要性,預設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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