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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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投資環境簡介






                                    ─  再投資額高於原投資額之75%,免稅期延長3年。

                                    ─  再投資額高於原投資額之100%,免稅期延長4年。

                                其他免稅額為應繳所得稅之75%,於營運滿8年後生效。


                   第21條  除了前述之租稅獎勵外,自由區法受益廠商,可向加工區管理處或每一

                             加工區之管理者要求以下福利:

                                a)為加工區廠商之員工,洽請國家培訓局(INA)協助訓練。

                                b)協助廠商選取所需人才,徵才活動可與INA,勞工及社保部,勞

                                    工機構及其他當地或政府機構協商及提供諮詢。


                                c)依廠商需要協助與公私機構洽商及提供諮詢。

                                ch)經與有關政府機構協商,協助廠商解決員工、家屬之住宅及教育

                                    問題。

                   第21-2條  本法第17條f)款所指受益廠商應符合以下要求:


                                a)該項目係屬國家策略產業、或於GMA之外建立。為定義策略產

                                    業,由外貿部長、財政部長、計畫經濟部長或其代表、加工區廠

                                    商協會、投資促進局(CINDE)、出口商會及工業總會等成立特

                                    別委員會,並考慮國家發展計畫、該產業發展經驗及以下標準:

                                    對社會發展及創造就業有重大貢獻者、運用高科技促進生產現代


                                    化者、促進研發活動、促進創新及技術轉移、促進潔淨能源應

                                    用、廢棄物整合處理、節能及高效水資源管理。

                                b)依本法第1條定義在哥國之新投資,且該投資可在他國實施或轉

                                    移。倘公司控制實體不在中美洲及巴拿馬,應在哥國設有工廠。

                                c)依據本法第17條f)款申請適用自由區制度時,該公司始在哥國享


                                    有減免稅賦待遇。倘係由併購或吸收方式,則不符規定。倘併購

                                    或吸收係於申請適用制度後,則相應減少免稅幅度。

                                倘有公司擬依本法第17條f)款申請適用自由區制度,係為供應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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