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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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投資環境簡介






                                    行協議書內所要求之其他義務及條件。

                                h)依據新法,本法第17條規定受惠廠商可依不同營運項目及事業單

                                    位分別作帳,同時適用各項優惠。

                  第七章  獎勵措施


                   第20條  自由區法受益廠商,除有特殊情況外,可享有下列獎勵:

                                a) 因營運所需之進口原料,加工品、半加工品、零組件、包裝及容

                                    納材料,及其他商品或貨物免除全部稅務及領事貨單簽證費。

                                    對於投入打包、包裝、容器、或計算機、電子產品及其他生產活


                                    動衍生廢棄物進行回收之業者,享免除進口稅及國內稅之優惠。

                                b)進口設備、機械及有關之配件、備品及運作、生產、管理及運輸

                                    所需之車輛,免除相關稅捐及領事貨單簽證費。車輛及配件可以

                                    免稅者如下:


                                    ─  底盤負載能力為1噸至2噸者

                                    ─  卡車或卡車底盤

                                    ─ 1噸或2噸載重量之小貨車

                                    ─  至少15人座之小巴士

                                    此免稅應全依行政許可,所規定分別給予或減免。


                                    機器或設備免稅進口5年以上可以轉移,或重新配置於本國關稅

                                    領域內之任何地方,無須支付任何稅款。

                                    廠商依加工區法購置之車輛,得到相關授權後可在全國領域內行

                                    駛。

                                    如果在國家關稅領域內運作之個人購置上述車輛,則需繳轉移


                                    稅。

                                c)公司營運所需燃料、機油及潤滑油得免徵所有稅捐及領事貨單簽

                                    證費,但該潤滑油必須在品質上、數量上或交貨條件上為國內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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