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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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觸犯本條規定者必需繳納前條所規定罰款之三倍。

                  第九十九條    區內公司董事及行政管理人員均須親自並共同負責,在10年內不得

                              參與任何自由貿易區之管理開發公司、投資公司或使用公司。

                  第  一百  條    任何違反第523/95號法規定所輸入或運出貨物者將視同走私。


                  第一百零一條    依照第九十七條規定,因嚴重違規而撤銷區內業者營業許可的裁

                                決將立刻執行,但受罰公司得上訴。



                  第十節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一百零二條    任何對第523/95號法及依該法訂定合約條文的解釋,將根據巴拉

                                圭共和國法律並由亞松森市地方法院裁決。


                  第一百零三條    除前條規定外,任何自由貿易區管理開發公司與區內公司、區內

                                公司間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將先經各方協商,及第三者協助調解,

                                如以本法不能解決,可按照合約中規定透過仲裁調解。本仲裁裁決的

                                執行職權為亞松森市地方法院所屬。

                  第一百零四條    根據第117/92號法第九條規定,委員會有權將任何可能與外國特


                                許權所有人發生的爭議,按照第944/82號法所通過的國際間及他國在

                                本國投資相關爭議解決條約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通告、公布並列入官方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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