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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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錄。如貨物不得在區內銷毀,改在關稅區域進行,所有費用將由申請人

                              負擔。


                  第七十四條    委員會經與海關總局協商,將訂立貨物銷毀所需的各項措施、程序

                              及管理方式。如貨物銷毀工作在區內進行,管理開發公司只在未遵循前

                              幾條規定的程序,或不遵從專家指示的情況下,必須負責因銷毀工作對

                              環境造成的傷害。



                  第五款  放棄

                  第七十五條    區內所有貨物及原料如有下述情況,均得視為放棄論:

                                   一、如貨主逕向管理開發公司聲明,將其貨物放棄的意願;


                                   二、當貨主積欠區內公司債務已到期,並超過三個月以上,且該

                                       貨主在債權人處以債權人名義儲存貨物,如該債權人向管理開

                                       發公司解釋並申請;

                                   三、如區內公司積欠管理開發公司債務已到期,並超過三個月以

                                       上,該公司之器材、設備、貨物及原料將視為放棄;


                                   四、如經管理開發公司要求,但存貨人不願將腐朽或可能危及設

                                       備或其他貨物之貨品撤出自由貿易區。

                  第七十六條    管理開發公司如有前條第三及第四二項情況時,將發布該等貨物放

                              棄的聲明,及通知該公司並做檢驗及清點。

                  第七十七條    如有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情況時,申請人須為每一債務人呈報開發


                              管理公司一份宣誓聲明書,表明在其所屬地已有放棄貨物並對該此事負

                              責。

                                   前述宣誓聲明書中必須包含:

                                   一、聲請人姓名及地址;

                                   二、債務人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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