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烏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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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類似活動之待遇。同樣,可授予及免稅項目、稅項的期限和金額、特許

                           經營權等,需依據投資法第11條第3節規定,各別的投資金額達到5億烏拉


                           圭比索(計劃中規定的期限內)。該數字將由由國家統計局基於消費之價
                           格指數變動及營運狀況加以修訂。


                  第十八條:建立適當的加速機制,旨在促進公司地區性整合過程中的轉型。根據上

                           述制度,公司可以進口免關稅的商品。海關進口稅和附加費,具南方共

                           同市場成員國間符合原產地規定之貨品,的與生產停產的國家相同的經


                           濟命運或減少。所述豁免將遵守計劃受益人出口。將執行權的管理委託

                           給執行國創造並授予全部或部分豁免,本文依據以下條件:

                           A) 可以將優惠授予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停產或減少生產之產品,可透

                                過工會機制向海關提出增加該項目產品或相關的其他衍生商品的生產

                                及出口。


                           B) 行政權可授予,源於南方共同市場的會員國之部分或全部貨物,或具

                                有同性質和相同目的地的商品之進口免稅或稅額。受益於這項豁免的

                                廠商可在同一期間內,依據1998年1月1日實施的共同稅制增加貨物的

                                進口數量。

                           C) 此制度的受益人必須提交生產性改善項目向委員會申請。並特別考慮


                                到它所述建議,勞動力穩定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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