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哥倫比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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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權及移民規定



                    (一)持我國護照以觀光、商務、參展等各名義入境哥國者,目前享有入境90天


                           內免簽證之優惠,惟必須擁有美國B1/B2簽證效期180天以上,才可入

                           境。

                    (二)我國廠商來哥投資經商,可申請移民簽證或居留簽證,員工可申請移民簽

                           證,資格如下:

                           1、移民簽證中之工作簽證(Migrant Type)Visa Tipo M—Trabajador,效


                                期最長3年,如工作合約效期低於3年,則以合約效期為準;可視合約

                                期需要予以延長:

                              (1)哥國企業所有人或合夥人,持有股份金額超過100個月哥國基本工

                                    資(約2.7萬美元)。

                              (2)投資哥國不動產金額逾350個月哥國基本工資(約9.3萬美元)。


                              (3)獲哥國法人(公司)或自然人(個人)正式聘僱,工作合約效期1

                                    年以上者。如雇主為法人,其雇主之月營收需達100個月哥國基

                                    本工資(約2.7萬美元)以上;如雇主為自然人,其雇主之月收入

                                    需達10個月哥國基本工資以上(約2,700美元)。

                           2、居留簽證(Resident Type)Visa Tipo R—無效期限制:


                                     外國人以外人直接投資方式投資哥國金額逾650個月哥國基本工

                                資金額(17.3萬美元)以上,並在哥國央行有正式投資登記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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