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哥倫比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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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投資環境簡介







                    (十)勞工應支所得稅:

                                雇員薪資中可扣除25%免稅額,惟以240個稅值單位UVT為上限


                           (註:2021年每單位UVT為3萬6,308披索),剩餘之75%再依比例付稅。
                           另因每月月薪不超過95個UVT則無須繳稅。


                  (十一)終止勞動契約:

                           1、約滿離職,仍應於約滿前1個月通知勞工(preaviso),否則應給予1個

                                月薪資之賠償金。


                           2、解僱:倘有法定正當理由,不需賠償,否則應賠償合約未到期部分

                                之薪資。

                              (1)所有工作契約內容均應包含契約約定無法履行時之解決方法,即

                                    該負責的一方應盡賠償的義務,賠償的範圍涵蓋停職之補償金及

                                    所面臨的損失。


                              (2)雇主在無正當理由下,片面終止工作契約,或勞方在法律許可範

                                    圍內有正當理由片面終止該契約時,雇主應給予勞方下述範圍之

                                    賠償:

                                A.  定期契約:雇主應賠償履約未滿期部分之薪資,倘係依約定工作

                                    所需時間訂有契約期限時,賠償金額不得少於15天之薪水。


                                B.  永久(不定期)契約:

                                    (A)勞方服務年資未超過一年以上時,應償付30天之薪水。

                                    (B)倘勞方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賠償金計算如下:

                                          第一年為30天之基本薪,其後各年為20天之基本薪。

                              (3)辭職:雇主須付予離職金、按比例折算年中或年終加發獎金、應


                                    休假天數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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