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巴西
P. 67

投資法規及程序






                  問題,後者則為已投資人反映特定投資案遭遇之困難及尋求解決之道。

                       但巴西對外國直接投資之處理,仍依各(級)機關分就其職掌範圍分別處理,


                  例如:中央銀行基於外匯管理職掌,負責登記;經濟部就國稅徵收立場,負責各項

                  稅收之規範;農業、衛生、經濟、科技等部各依其掌管之貨品別,酌予賦稅優惠;

                  地方政府則掌理地方稅、用地之取得、公司登記等。因巴西對投資獎勵措施,基本

                  上是以個案審定為原則,欲爭取適用獎勵措施的時程及程序較為繁冗。

                       外資於巴西投資審查權限歸屬於經濟部商業登記暨整合局(DREI),但在特定


                  情況下,審查權限將由其他行政機關執行,如國家民航局(ANAC);巴西航空法

                  (Código Brasileiro de Aeronáutica Lei nº 7.565, de 19 de dezembro de 1986)第203條

                  規定,國際公共航空運輸服務可由本國或外國公司提供,惟服務將受制於與各自國

                  家與巴西生效的條約或雙邊協定的規定等。外資於巴西投資核能類能源、通訊及郵

                  局等均有受限,受相關審查通過始可營業。


                       所有外資於進入巴西境內之日起30天內,均應檢送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登

                  記。再投資之情形,則應於被投資之公司將該資本登載於公司會計簿之日起30天內

                  辦理。是項登記不得收取費用,登記完成後中央銀行應發給證明。嗣後凡與該證明

                  書所載外資有關賦稅、盈餘匯出、撤資匯出或再投資之登記等,均應持該證明書辦

                  理相關手續。


                       該項登記現已數位電子化,需於中央銀行資訊系統(Sisbacen,https://www.

                  bcb.gov.br/acessoinformacao/sisbacen)中電子申報系統(RDE)註冊資本。外資匯

                  款無需任何審查或巴西中央銀行的事先授權,惟外資每筆貸款、融資、租賃、特許

                  權使用費用及擔保費等,均會出現於電子申報系統中。

















                                                                                                  57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