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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比利時歡迎外人投資,對外商來比國投資幾乎未設定任何限制,比國重要產業

                  如石化、鋼鐵、銀行、保險等,外人均可參與投資。


                       比利時政府為因應日益加劇之全球地緣政治風險、遵循歐盟2019年頒布外人直

                  接投資審查架構規章(2019/452),比國外人投資審查規範訂於2023年7月1日起實

                  施,將對於:(一)外人控股超過25%及營業額超過2,500萬歐元之關鍵基礎建設、

                  機敏技術、關鍵原料及媒體領域,以及(二)外人控股超過10% 及營業額超過1億


                  歐元之國防、能源及網路安全等上述兩大關鍵領域投資進行基本資料審查。比國聯

                  邦政府估計每年應有70-80件投資案將受到評估。未盡通知義務或提供假訊息的投

                  資人將處以計畫投資金額30%之罰款。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選擇公司形式

                                在比利時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或個人)與比利時企業(或個人)擁

                           有完全一樣的選擇,比利時法律對兩者並未加以區分。基本上有兩種法定

                           公司形式最適合外資企業:分公司(branch)或子公司(subsidiary)。子

                           公司即為一獨立之公司,本國之母公司可透過持股及人事指派等方式掌握


                           子公司之經營權。在比利時投資的亞洲企業大多選擇設立子公司。分公司

                           則係依附於本國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並不具獨立性。設立分公司最大的好

                           處是不必實際出資,減少支出,且亦無成立股東會或選任董事等程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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