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比利時
P. 44

比利時投資環境簡介








                  四、投資獎勵措施




                                比國各地區政府針對外商投資之工業用地、研發、地區發展、固定資

                           產(包括折舊)和外派員工均有優惠措施。所有獎勵投資措施均符合歐盟

                           法規,並秉持「不歧視待遇」原則,即不論外商所設立之公司、子公司或

                           分公司均可和比國及其他歐盟會員公司同樣申請享用獎勵投資措施。

                           1、投資之產業須符合歐盟規格:


                                     投資於歐盟列為「經濟發展衰退地區」或歐盟指定給予獎勵之特

                                定產業,例如環保業等,可獲得優惠待遇。

                           2、符合各地區政府需求:

                                     新投資之產業以能創造就業機會數量,或帶動地區商業及出口等

                                為重要要件。


                           3、投資公司限制:

                                     被排除適用於獎勵投資之產業:國營公司、金融公司、公用設施

                                及不符合歐盟規格或受歐盟特定限制之產業(鋼鐵、煤礦生產、造

                                船、房地產等)。

                           4、公司投資型態:


                                     無論是新設立公司、既有公司擴張業務、更改營業項目等均不影

                                響享用獎勵。具體言之,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無形資產投資如

                                研發、市場調查、專利及品牌、環保投資、投資者自備資本金額、正

                                常水準之中長程融資、租賃合約、其他次要性融資等均列為考量項

                                目,或訂有若干強制性要求。


                                為使比國之優異投資條件得以發揮至最佳程度,各地區政府均提供單

                           一窗口。對各項外商投資,比國地區政府提供相對經費補助款,均由比國

                           各地方政府自主裁決,補助款比例則依各地區自訂規定而稍有差異,其所




                    34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