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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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 有限責任公司(GmbH)
有限責任公司(GmbH)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此類公司可由一個
或多個自然人或商業實體以自有公司名稱和預先確定的資本(註冊資
本)聯合組成。每位股東以一份或多份註冊股本(名義價值至少為100瑞
士法郎)的形式持有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總額必須至少達到2萬瑞士法
郎,且須全額繳付。投資資金的所有人必須辦理商業註冊登記。本質
上,所有股東都有權參與公司管理,他們之中至少須有一位在瑞士境內
長期居住。對於中小型企業而言,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最受外商普遍採
用的公司型態。由於並不要求成立董事會,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結構性
花費會顯著降低,然而所有的公司責任都集中於公司負責人。依據自身
的規模,有限責任公司僅需遵守有限的審計要求。與股份公司相比,有
限責任公司的優勢在於股本要求較低,但所有股東的姓名,包括那些在
隨後加入公司的股東的姓名,均須向公眾披露。
■ 分支機構(Branch Office)
除了在瑞士成立子公司,外國公司還可以設立分公司(這是外國公司
在瑞士第三常見的公司形式)。這些分支機構在組織結構和財務上具有一
定的獨立性。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即使它能夠自己簽署協議、處理事
務,以及以原告或被告的身分出席業務所在地的法庭,但是其仍然是外
國公司的一部分。分支機構一旦成立,就必須辦理商業註冊登記。在許
可、登記、稅收和賬目方面,分支機構將被視為瑞士公司來處理。外國
公司要在瑞士成立分支機構,必須有一名在瑞士居住的授權代表。
■ 集體投資有限合夥(KkK)
集體投資有限合伙的形式(KkK)與英語國家常見的有限責任合夥
(LLP)形式相對應。作為一種風險資本投資工具,這一公司形式只允許
專業投資者使用。與瑞士債權法中有關有限合伙的規定(無限責任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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