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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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瑞士屬申根簽證國家,我國國民在瑞士逗留不超過3個月且逗留期間不工作
者,無須辦理簽證;倘若欲在瑞士逗留超過3個月或在逗留期間工作者,則必須得
到地方邦政府移民局的許可。工作許可分為短期居留(1年以下)、長期居留(限定
期限之居留,例如在2年至5年之間)與永久居留(無限定期限)三種。受僱之人必
須至地方邦政府移民局辦理工作許可。外國人申請在瑞士居留雖然由各該地方邦政
府決定,然而聯邦政府對此亦擁有否決權。另申請居留證之入境者入境後一週內必
須至居住所在地之外事局居民登記處辦理住所登記。
任何打算移居瑞士之人,應預先向各該地方邦經濟發展機構就申請程序與所需
辦理時間諮詢。短期居留許可(即L類許可)以擔任公司之重要關鍵職位為限,例
如在公司創建期間、新員工之培訓與跨國公司之專業人員等,期間以12個月為限,
可延長24個月,可以攜帶家屬;但若是新員工培訓之受訓者,有效期僅為12至18個
月,且不得攜帶家屬,受訓者受「年度許可配額」之限制。長期居留(即B類許
可)以受僱形式全年均在瑞士工作居住、同時在瑞士有固定住所,居留期到期前可
辦理延期手續,可以攜帶家屬,允許更換工作與更換住居地,名額受「年度許可配
額」之限制。永久居留(即C類許可)在瑞士連續居留10年以上者可申請,擁有永
久居留者不再受勞動力市場限制,有權獨立經營(例如擔任雇主)。
我國公民想要移民瑞士必須符合在瑞士居住10年之規定(年齡在8至18歲之間
的居住年限採雙倍計算)、已融入瑞士當地生活、熟悉瑞士生活方式習俗與傳統、
遵守瑞士法律、對瑞士國內與國際安全不構成威脅等各項要求。瑞士公民的外國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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