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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投資環境簡介







                    (二)契約終止

                                有期限之僱傭契約,依契約所寫明之期間終止。


                                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如未寫明通知時間,則依勞工法規定:但員工若

                           有重大過失時,包括疏忽、未能接受指示、不誠實、無故缺席等屬充分

                           之解僱理由,雇主於提出各種可能解決方法而員工仍未改善其工作狀況

                           後,雇主可提前解約。但雇主若未有充分理由而終止僱傭契約,員工可

                           獲得3~24個月之薪資補償。


                                當雇主由於財務或生產上之理由,致員工之工作量於一定期間內大幅

                           減少時,且限於員工之技藝無法轉至其他工作或接受再訓練時,得集體

                           終止契約。但若雇主在未來9個月內須再聘僱員工時,應優先聘僱遭解僱

                           之員工。

                                勞工法之一般通知期:


                                        雇主終止契約                                員工終止契約

                                 聘僱期間               通知時間               聘僱期間               通知時間


                                  1年以下                14天              5年以下                 14天


                                   1-4年               1個月              5年以上                1個月

                                   4-8年               2個月


                                   8-12年              4個月


                                 12年以上                6個月

                    (三)員工退休保險

                                員工應於就職時,提供顯示應繳付之所得稅率和退休保險費率之稅卡


                           (tax card)給雇主。雇主應該在支付薪資5日內,將薪資資料登記於由芬

                           蘭勞退基金局Varma統籌負責的收入登記系統(Incomes Register),並依

                           芬蘭勞工退休法(Employment Pension Act, TyEL),支付所有17~67歲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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