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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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研究、技術支持、管理、市場化以及相關國家和歐盟科技資訊;
B.應用研究成果、管理培訓、市場化和培訓的推廣,可透過
CESTEC等建立特殊計畫;C.大區對上述活動將給予以實際費用
30%的財政支持。」
D. 義大利1989年5月15日第181號法以及1993年12月10日第513號法,
係有關支持義大利冶金工業的措施。該等法律明確規定由SPI負責
工業促進計畫的制訂、管理和實施,並撥款6,600億里拉(約4億
美元)建立特殊基金用於1989年和90年的工業促進計畫。SPI通過
建立企業創新中心(BIC),協助育成新企業,並經由技術創新
和企業網絡,俾恢復受冶金工業影響之地區工業發展。
E. 1987年第22號法,批准通過參與國際或歐洲研究計畫(包括尤里
卡計畫),拓展育成機構的服務範圍。1988年第67號法第15/3款
規定,應用研究基金的10%用於培訓,提供為育成機構的發展機
會。
F. 1978年第102號總統令,建立的港科技園區,開創義大利科技園區
新向。目前義大利已有30多個科技園區,為科技企業相互合作提
供良好之環境和條件。
G. 托斯卡那大區1993年6月10日公布的第37號大區法,建立大區農業
創新服務局(ARSIA),為農業的技術開發及推廣服務。
(2)政策法規之實施情形
義大利1982年第46號法為科研創新和育成制定基本政策,隨
後的科技發展和科技政策都以此為準則,促使義大利在電子、資
訊、醫療、環境、製造業等領域成為國際先驅。但義大利同樣面
臨科研成果商業化的問題,上述各類相關機構的共同目的都是將
科技成果儘快地有效地轉化到生產領域,促進企業與國家經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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