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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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研究、技術支持、管理、市場化以及相關國家和歐盟科技資訊;

                                    B.應用研究成果、管理培訓、市場化和培訓的推廣,可透過


                                    CESTEC等建立特殊計畫;C.大區對上述活動將給予以實際費用
                                    30%的財政支持。」


                                D.  義大利1989年5月15日第181號法以及1993年12月10日第513號法,

                                    係有關支持義大利冶金工業的措施。該等法律明確規定由SPI負責

                                    工業促進計畫的制訂、管理和實施,並撥款6,600億里拉(約4億


                                    美元)建立特殊基金用於1989年和90年的工業促進計畫。SPI通過

                                    建立企業創新中心(BIC),協助育成新企業,並經由技術創新

                                    和企業網絡,俾恢復受冶金工業影響之地區工業發展。

                                E. 1987年第22號法,批准通過參與國際或歐洲研究計畫(包括尤里

                                    卡計畫),拓展育成機構的服務範圍。1988年第67號法第15/3款


                                    規定,應用研究基金的10%用於培訓,提供為育成機構的發展機

                                    會。

                                F. 1978年第102號總統令,建立的港科技園區,開創義大利科技園區

                                    新向。目前義大利已有30多個科技園區,為科技企業相互合作提

                                    供良好之環境和條件。


                                G.  托斯卡那大區1993年6月10日公布的第37號大區法,建立大區農業

                                    創新服務局(ARSIA),為農業的技術開發及推廣服務。

                              (2)政策法規之實施情形

                                      義大利1982年第46號法為科研創新和育成制定基本政策,隨

                                    後的科技發展和科技政策都以此為準則,促使義大利在電子、資


                                    訊、醫療、環境、製造業等領域成為國際先驅。但義大利同樣面

                                    臨科研成果商業化的問題,上述各類相關機構的共同目的都是將

                                    科技成果儘快地有效地轉化到生產領域,促進企業與國家經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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