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羅馬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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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工和銷售以及煤炭企業除外。

                                (2)園區之企業倘購買與項目相關的土地、建築物、設備等資產,


                                      亦可向羅國政府申請地區性國家援助,惟根據地區及產業而有

                                      不同之上限,如布加勒斯特-伊爾福夫地區為40%,其他地區為

                                      50%,除交通運輸類企業外,援助幅度可對微小型企業達到

                                      20%,中型企業則至10%。獲得援助的大企業的投資必須維持

                                      至少5年。

                           2、自由貿易港區


                                     羅國自由貿易港區之投資獎勵措施及經營情形:

                                     自由貿易港區營運是依據第84/1992號法令。外商投資體制則依

                                據羅馬尼亞政府第31/1997號緊急法令。可在自由貿易區進行的工

                                作:處理、儲存、歸類、測量、包裝、調試、加工、組裝、生產、測


                                試、拍賣、買賣、租賃、土地和建築的使用權轉讓(50年)、貨物品

                                質的檢驗、調查、維修、分解、展覽會、股票交易所、商業金融組

                                織、國內外運輸、船運代理、經紀、包船業務、及其它的一些具體活

                                動。所有的這些活動,和進出自由貿易區的貨物,都必須出示按羅馬

                                尼亞法律要求之文件。任何國內和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進行已


                                獲自由貿易區管理處批准的商業活動。

                                     相關重要優惠規定如下:

                                  從外國來的交通工具、商品或轉至其他國家的商品,進出自由

                                     貿易區時,免繳關稅及其它稅。

                                  在自由貿易區內進行的活動期間,企業將免繳加值型營業稅、


                                     特許權稅(excises)和收入稅。

                                  源自於羅馬尼亞境內或由羅馬尼亞海關區域轉進入自由貿易區

                                     的交通工具、產品和其他商品,按照出口或暫時出口辦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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