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羅馬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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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工和銷售以及煤炭企業除外。
(2)園區之企業倘購買與項目相關的土地、建築物、設備等資產,
亦可向羅國政府申請地區性國家援助,惟根據地區及產業而有
不同之上限,如布加勒斯特-伊爾福夫地區為40%,其他地區為
50%,除交通運輸類企業外,援助幅度可對微小型企業達到
20%,中型企業則至10%。獲得援助的大企業的投資必須維持
至少5年。
2、自由貿易港區
羅國自由貿易港區之投資獎勵措施及經營情形:
自由貿易港區營運是依據第84/1992號法令。外商投資體制則依
據羅馬尼亞政府第31/1997號緊急法令。可在自由貿易區進行的工
作:處理、儲存、歸類、測量、包裝、調試、加工、組裝、生產、測
試、拍賣、買賣、租賃、土地和建築的使用權轉讓(50年)、貨物品
質的檢驗、調查、維修、分解、展覽會、股票交易所、商業金融組
織、國內外運輸、船運代理、經紀、包船業務、及其它的一些具體活
動。所有的這些活動,和進出自由貿易區的貨物,都必須出示按羅馬
尼亞法律要求之文件。任何國內和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進行已
獲自由貿易區管理處批准的商業活動。
相關重要優惠規定如下:
從外國來的交通工具、商品或轉至其他國家的商品,進出自由
貿易區時,免繳關稅及其它稅。
在自由貿易區內進行的活動期間,企業將免繳加值型營業稅、
特許權稅(excises)和收入稅。
源自於羅馬尼亞境內或由羅馬尼亞海關區域轉進入自由貿易區
的交通工具、產品和其他商品,按照出口或暫時出口辦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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