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羅馬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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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投資環境簡介






                    (三)公司組成方式

                                外資企業必須任選公司法中規定的五種組成方式的一種:全面合作、

                           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羅國公司型態一覽表


                                     法律規定:公司法,號185;31/1990;政府緊急法案,號76/2001
                 公司體制
                                     (官方公布號283/2001)。

                                     合夥公司(SNC),合夥有限公司(SGC),責任有限公司
                 公司類型
                                     (SRL),合資公司(SA),股份有限公司(SCA)


                                     合夥人:2個或以上,國內或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特色:合夥人的投入沒有最低和最高要求,合夥人可以用現金、服

                                     務或某種形式投入,所有的合夥人必須承擔合夥公司的無限責任。
                 合夥公司
                                     在合夥有限公司中,最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要負全部責任(包括個
                 Partnerships
                                     人財產),也至少要有一名有限合夥人,其所負責任僅限於其投資

                                     額。在股份制的有限合夥公司中,可以有一名或多名負無限責任的

                                     合夥人。

                                     股東人數:2人以上;在一定條件下,單一的股東也可以成立一有

                                     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最低註冊資本:無最低註冊資本額限制,惟股份不能自由買賣,也

                 Limited Liability   不能間接作為貸款抵押。

                 Company             公司管理:公司管理決策是由股東會投票,以多票勝出來決定(一

                 (SRL)               股一票),所有的股東必須同意決定更改有關公司章程,除非公司


                                     章程中另有規定。股東會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經理負責公司的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5名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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