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羅馬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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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Joint-Stock 最低註冊資本:RON 25,000,000
Company 股份和投入要求:每股面值最低要求RON 1,000,在註冊公司的同
時,每名股東最少要投入註冊資本的30%,其餘的70%必須在12個
月內投入,股份可記名登記,也可自由轉讓和抵押。
公司管理決策是由股東大會以多票形式通過,股東大會最少1年舉
行1次,並在不超過一會計年度後的3月內舉行。董事會決定合資公
司的管理,雖然有可能只有1名行政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最少要
有一半是羅馬尼亞籍,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
會選出,最多2年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他們可被重新推選。最初
的董事成員可由公司章程任命,最長為4年,也可被重新推選。在
他們任職前,每位董事必須存入保證金。至少不能低於10股的價值
或月薪的2倍,股東大會必須任命最少3名會計師。至少有1名是羅
馬尼亞的註冊會計師。
特別規定:對於創建資本超過RON 400,000,000,超過500名雇員,
100名註冊股東,或是上市公司的合資公司,公司的管理有一些特
別要求。
分公司 外國公司可在羅馬尼亞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是一工作單位而不具法
Branches 人資格,並在他們辦公場所的所在地的工商註冊處登記。
代表處 法律規定:法令號122/1990。
(辦事處) 在外國註冊的公司可在羅馬尼亞設立代表處,在工業資源部直接登
Representative 記,代表處不能代表自己進行商業活動,但可被母公司授權進行推
Offices 廣和監督在羅公司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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