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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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2)進口倉儲臨時輸入免稅。

                             (3)維修開放公眾參觀之國家古蹟之前10年可享有土地稅減免優惠。


                             (4)依據本投資法第26及第27條所規定之因投資行為收入所產生之個人
                                   所得可享有減免優惠。


                  第39條:  觀光企業需使用私人或國有土地以進行開發計畫時,觀光部在獲得投資

                             審查委員會及市政府許可文件後,可授權租用不超過50年。

                  第40條:  免稅區之推廣者、經營者及使用者(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除享有本投

                             資法提供之優惠外,還享有免稅區法所提供之各項優惠。


                  第41條:  自然人或法人在海地所建立之企業,倘屬策略性優先產業、經營活動有

                             助於地方利益,在提供營運資格及財物保證後,可與政府簽訂個別合約

                             以規範所享有之特別優惠及義務。

                  第42條:  從事政府規定之經濟發展優先產業活動之企業、使用新技術從事生產之


                             企業、有助於環保之能源企業,在提供營運資格及財物保證後,亦可與

                             政府簽訂個別合約以規範所享有之特別優惠及義務。

                  第43條:  上述合約中政府不擔保企業可能遭遇之經營風險及損失。尤其政府不擔

                             保企業因發展新技術、所遭遇之經濟情勢、所採用之經營管理方式而可

                             能面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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