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象牙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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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來象前先申請短期停留簽證,申請文件包括護照、2張照片、申請表、身份證


                  影本及簽證費用2,000元新臺幣。申請機構:象牙海岸共和國名譽領事館,臺北市

                  敦化南路二段207號遠企大樓36樓,電話:02-27378752,傳真:02-27369934。

                       來到象牙海岸後,可再申請3個月期停留簽證,利用這3個月時間申請1年效期

                  的居留證。居留證必須向內政部國家安全局提出申請,手續費1萬西非法郎。自

                  2002年9月19日軍事政變後,不再發給外國人長期居留證,目前只發給1年期的臨時


                  居留證,每年必須重新申請。外國投資者凡取得1年的臨時居留證即可在當地工

                  作,無須另外申請工作證。


                  二、聘用外籍員工



                       在象國僱用外籍員工並無特別限制,但僱用前須刊登徵才啟事1個月,且事先


                  報請勞工部核准,該部將審查所擬聘用的工作是否無法在本地找到合適的象國人。

                  如果聘用的外籍員工為非洲人,且合約為1~2年短期合約,則須向象國政府繳交1

                  個月薪資所得;如合約為2年以上長期合約,則每年須向象政府繳交1個月薪資所

                  得。外籍員工如為其他洲別人士,如為短期1~2年契約,則須向象政府繳交1.5個月

                  薪資所得;如為2年以上長期合約,則每年須向象政府繳交1.5個月薪資所得。


                       勞工法L-11-1規定:雇主可直接僱用員工,不須透過就業局(employment

                  agency)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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