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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日本政府在OECD資本移動自由化規約等國際投資規範的範圍內,保留部分


                  自由化業種,限制外國人須取得事前許可,才得以進行直接投資。其具體內容如

                  下所示:

                    (一)涉及妨礙「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全」之虞的業種

                         1、「國家安全」:武器、航空機、核能、宇宙開發及火藥等製造業。

                         2、「公共秩序」:電力、瓦斯、熱供應、通信、廣播、自來水、鐵路及旅


                             客運送。

                         3、「公眾安全」:生物學製劑製造業及警備業。

                    (二)涉及妨礙日本國內經濟正常運作之虞的業種

                                農林水產業、石油業、皮革暨皮革製品製造業、航空運輸業、海運

                            業等。至於其他業種可於事後再向財務省及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另,外商在日投資,須受「外匯及外國貿易管理法」、「會社(公

                            司)法」、「獨占禁止法」、「勞動法」、「智慧財產權法」等相關法律規

                            範,其標準與一般日本公司相同,並無特別優惠或限制。此外,視產業

                            類別,依據主管部會法令取得營業許可。

                       日本相關投資法令如次:


                    (一)外國為替及外國貿易法(簡稱外為法)

                                除部分業種及國家外,原則上採行事後報告制,應於交易或發生投

                            資行為日,抑或該投資交易之支付日,兩者間以較晚的日期為準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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