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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度。

                         3、免除事前申請制度之例外措施:即便不參與公司經營,然若對核能、


                             武器製造及IT等日本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之產業進行投資,亦須事前

                             申請。日本財務省列出須提出事前申請的「核心業種」,包括武器、

                             航空、宇宙、核能、軍商兩用、網路安全、電力、瓦斯(硬體管線、

                             液化石油氣等)、通訊、自來水、鐵路、石油(石油裂解、儲存、原

                             油暨天然氣)、醫藥品、醫療器材,以及稀土等重要礦產相關行業


                             等。該省公布外人直接投資時須事前提出申請之企業清單如下:

                             www.mof.go.jp/international_policy/gaitame_kawase/fdi/ list.xlsx。

                    (二)商業登記法、會社(公司)法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設置分支機構後3週內,須完成登記手續

                            (於法務局登記所辦理),未完成登記前不得營業。另,設立日本法人


                            時,會社法亦有其他規定。

                    (三)獨占禁止法

                                依據獨占禁止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業者締結合併之際,若其中一

                            家國內銷售總計超過200億日圓,且另一家業者國內銷售總計超過50億


                            日圓,則須事前向「公正取引委員會(相當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申請。

                    (四)稅法

                                須向稅務署及地方政府的稅務機關提出法人設立或開業報備,法人

                            所得稅(以年所得介於400萬至800萬日圓為例)為27.55%,個人所得稅

                            最高稅率為45%。詳細必備文件及稅制須向稅務署確認。


                    (五)出入國管理法.外國人登錄法

                                開設事務所或分支機構時須提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法務省

                            入國管理局核發)、「短期滯在查證(短期居留簽證)」或「投資經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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