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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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資環境簡介






                            証(簽證)」(日本海外使領館核發),居留超過90天者,須於居所確定

                            後,向管轄之區役所申請在留卡(Residence card)及個人編號(My

                            Number)卡。


                    (六)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1、其他個別法有關核可、報備、登記等規定

                                     例如藥事法規定醫藥品、化妝品的製造、輸入及販賣,需取得

                                開業、製造、輸入及販賣之許可。另,酒稅法、保險業法等依貨品


                                別規範業務,須事先進一步確認取得許可、進行報備及登記之必要

                                性。

                                     2007年5月1日起公司法開放外資企業「三角合併」之M&A政

                                策,准許外商在日本的子公司運用海外母公司之資金或股票換取日

                                本上市公司股權。


                            2、立地及環境規定

                                     零售業於2000年6月施行『大規模小賣店鋪立地法』後,設立

                                店鋪須符合周邊條件及負擔資源回收義務。關於家電、食品、建

                                材、包裝容器等,法律均規範業者須進行資源回收。有關工廠設廠

                                用地,於『工廠等制限法』、『都市計畫法』、『建築基本法』中各有


                                有其限制。從環保的觀點,『工廠立地法』要求廠地內須綠化及設

                                置公共設施等。

                                     針對環保及公害防治部分,還有個別法規範空氣污染、污水、

                                噪音等問題,此外亦有地方政府施行更嚴格之法規。

                            3、僱用相關規定


                                     僱用員工時,公司需訂定「員工就業服務規則」,提交「勞動

                                基準監督局」。健康保險及厚生年金向「社會保險事務所」、僱用保

                                險向「公共職業安定所」、津貼支出向「稅務署」分別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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