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如果僑外商來台收購公司,在稅制方面成立子公司跟分公司有何不同?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含外商在臺子公司),應就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在臺營利事業(例如:外商在臺分公司),而有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