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地處亞熱帶,外加聖嬰現象之影響,水資源的保護是重大課題。多年以來,政府致力於保護水資源與改善水資源利用之效率。目前我國各地共有49座水庫,其中新山、翡翠、石門及寶山等4座水庫主要供應我國北部及台北市之用水需求,中部之用水則主要由德基水庫、日月潭水庫及石岡壩供應,南部之用水多半由曾文水庫、烏山頭水庫及南化水庫提供。
以目前而言,74.9%之水供應係供農業用途,16.1%為民生用水,而9%則供工業利用。遇有乾旱時,政府通常令農地休耕,確保充足之用水供應工業使用。
與其他國家相較之下,我國之水價並不高。水費之主要項目概述如下:
水費之應繳總金額包括下列各項目:
本項費用之收取係用以支應水資源生產、處理及供應設施之折舊與維護。其金額取決於與水表相接之進水管直徑之大小,而與用水量無關。費率如下:
水表口徑(公厘) | 基本費 |
---|---|
13 | 17 |
20 | 68 |
25 | 126 |
40 | 374 |
50 | 680 |
75 | 1,836 |
100 | 3,638 |
150 | 10,098 |
200 | 20,060 |
250 | 35,428 |
>300 | 55,590 |
資料來源: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本項費用之收取係取決於以下所載之用水量與累進單價:
水量級別、水量及水價 | 使用水量及累進單價 | ||||
---|---|---|---|---|---|
用水量(立方公尺) | 1 - 20 | 21 - 60 | 61 - 200 | 201 - 1,000 | >1,001 |
單價(立方公尺/元) | 5.00 | 6.70 | 8.50 | 14.00 | 20.00 |
累進差額(元) | 0 | 34 | 142 | 1,242 | 7,242 |
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轄區均採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制,故用戶目前無須支付本項費用。
本項費用徵收之目的係處理污水下水道。目前營業用戶及非營業用戶每立方公尺用水單價均為新台幣5元。
欲將供水送至偏遠或高海拔地區,尤其是山坡地或高山地區,加壓設備是不可或缺的。在部分地區,往往需要1級以上之加壓設備。因此,該等地區之自來水用戶必須分攤部分之費用以支應加壓設備之維護費用。同時,台北市政府亦對於該等費用提供了部分之補貼。加壓設備維護管理之收費標準如下:(單位:新台幣)
用戶所在地 | 1段加壓 | 2段加壓 | 3段加壓 | 4段加壓 | 5段加壓 |
---|---|---|---|---|---|
台北市 | 2.5 | 5.5 | 8.5 | 11.5 | 14.5 |
新北市 | 3.5 | 6.5 | 9.5 | 12.5 | 15.5 |
資料來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為保護水源,須採取管制措施以保護水源特定區,也因而影響部分居民之權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一律按用水量*0.5,作為協助回饋受影響之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之用。
水費之應繳總金額包括下列各項目:
水表口徑(公厘) | 基本費 |
---|---|
13 | 17.85 |
20 | 35.7 |
25 | 66.15 |
40 | 196.35 |
50 | 357 |
75 | 963.9 |
100 | 1,909.95 |
150 | 5,301.45 |
200 | 10,531.5 |
250 | 18,599.7 |
300 | 29,184.75 |
350 | 41,626.2 |
≧400 | 58,119.6 |
本項費用之收取係取決於用水量與累進單價,費率如水價及水費速算表。
用水費計算方式:用水費=用水量 × 累進單價 -累進差額
用水量級別、水量及水價 | 使用水量及累進單價 | |||
---|---|---|---|---|
用水量(立方公尺) | 1 - 10 | 11 - 30 | 31 - 50 | >51 |
單價(元/立方公尺) | 7.35 | 9.45 | 11.55 | 12.075 |
累進差額(元) | 0 | -21 | -84 | -110.25 |
資料來源:台灣自來水公司
縣市 | 清除處理費每度單價 |
---|---|
1.新北市 | 已隨垃圾袋徵收,免隨水費代徵。 |
2.台中市 | 每度3.7元 。 |
3.嘉義市 | 每度3.7元 。該市為回饋廢棄物處理廠當地 及相鄰里居民,依「嘉義市公有廢棄物處理 廠營運回饋自治條例」:湖內里免徵,興安里、光路里、獅子里、紅瓦里減徵40%(每度 為2.2元)。 |
4.台南市 | 每度3.7元 。 |
5.高雄市 | 每度4.1元。 |
6.新竹市 | 每度3.7元 。 |
7.新竹縣 | 每度4.0元 。 |
8.苗栗縣 | 每度3.7元 。(97年5月1日起更新) |
9.雲林縣 | 斗六市、斗南鎮、虎尾鎮、西螺鎮、北港鎮、古坑鄉、大埤鄉、林內鄉、元長鄉、口湖鄉、水林鄉:每度3.7元。 土庫鎮、莿同鄉、二崙鄉、崙背鄉、東勢鄉、褒忠鄉、四湖鄉:每度2.9元。 臺西鄉、麥寮鄉:每度1.33元。 |
10.台東縣 | 每度4.1元。(依據臺東縣政府106年1月23日府授環廢字第1060000297號函公告) |
11.澎湖縣 | 每度2.9元 。 |
12.彰化縣 | 除芬園鄉未徵收外,其餘鄉鎮市每度3.7 元。 |
13.基隆市 | 每度3.7 元(該市為回饋信義區天外天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9個里、外圍11個里及中正區新豐里、新富里垃圾場附近居民,自來水用戶按該市規定減徵方式辦理徵收)。 |
14.嘉義縣 | 每度3.7元 。 |
15.屏東縣 | 每度4元。 |
16.桃園市 | 每度3.7元。 |
17.花蓮縣 | 秀林鄉、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富里鄉、卓溪鄉、及瑞穗鄉每度4元。(為回饋垃圾場附近居民,吉安鄉光華村減半收費,每度2元。) 鳳林鎮、光復鄉、玉里鎮、萬榮鄉、豐濱鄉每度3.1元。 |
18.南投縣 | 每度3.7元。 |
19.宜蘭縣 | 每度4.1元。 |
為確保未來電力之供給,提供我國所需之電力,經統計至2015年底,台灣電力公司全系統裝置容量為41,037千瓩,較上年增加率為0.6%。自1995年開始,政府開放民營電廠之設立,至2015年底,完工商轉之民營火力電廠計有9家,裝置容量為765萬瓩 ,在我國應無電力供給短缺的問題。且政府自2005年7月起實施「推動供電可靠999方案」,以提高供電可靠度及減少用戶停電時間,使得我國的電力供應更穩定及可靠。
類 別 | 2023年裝置容量 (萬瓩) |
構成比 (%) |
較上年增加率 (%) |
抽蓄水力 | 260.20 | 4.7 | 0.0 |
火力 | 3,385.00 | 61.1 | -2.4 |
核能 | 190.20 | 3.4 | -34.1 |
再生能源 | 1,708.55 | 30.8 | 25.8 |
合計 | 5,543.95 | 100.0 | 3.2 |
註:截至2023年底,台電系統總裝置容量為5,543.9萬瓩,其中火力占比達61.1%,另再生能源占比也逐漸提高至30.8%。
與工商業用電有關之電費,係按月依基本電費(按契約容量瓩數計算)與流動電費(按實用電度計算)之總和計收。由於我國地處亞熱帶,夏季之用電量遠高於冬季之用電量。費率為下列兩者之一:
現行電價按供電電壓劃分為低壓供電與高壓供電兩大類,其中一般工商業用電場所之電價適用範圍如下:
供電電 | 分類 | 適用範圍 | 適用實例 |
---|---|---|---|
低 壓 | 電力用電 | 生產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小型器具及動力,契約容量未滿100瓩者。 | 中小型工廠、機關、醫院、學校、超商及小型商場 |
高壓以上 | 高壓用電 | 生產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小型器具及動力,契約容量在100瓩以上者。 | 大型工廠、機關、學校、銀行、百貨公司 |
特高壓用電 | 超大型工廠、捷運、機場 |
註:本公司針對用電規模較小之商業用戶另提供表燈電價(時間及非時間)供用戶選用,相關內容請參閱台電公司網站。
分類 | 夏月 (6/1至9/30) |
非夏月 (夏日以外時間) |
|||
---|---|---|---|---|---|
基本電費 | 裝 置 契 約 | 每瓩每月 | 137.5 | ||
需量契約 | 經常契約 | 236.2 | 173.2 | ||
非夏月契約 | - | 173.2 | |||
流動電費 | 每 度 | 3.44 | 3.26 |
註:1.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2.電價表詳細內容請參閱台電公司網站。
分類 | 夏月 (6/1至9/30) |
非夏月 (夏日以外時間) |
||||
---|---|---|---|---|---|---|
基本電費 | 裝置契約 | 按戶計收 | 每戶每月 | 105.00 | ||
裝置契約 | 每瓩每月 | 137.50 | ||||
需量契約 | 按戶計收 | 每戶每月 | 262.50 | |||
經常契約 | 每瓩每月 | 236.20 | 173.20 | |||
非夏月契約 | - | 173.20 | ||||
週六半尖峰 | 47.20 | 34.60 | ||||
離峰契約 | 47.20 | 34.60 | ||||
流動電費 | 週一 至 週五 |
尖峰時間 | 夏月 | 每度 | 4.68 | - |
非夏月 | - | 4.56 | ||||
離峰時間 | 夏月 | 1.92 | - | |||
非夏月 | - | 1.82 | ||||
週六 | 尖峰時間 | 夏月 | 2.40 | - | ||
非夏月 | - | 2.31 | ||||
週六 | 離峰時間 | 夏月 | 1.92 | - | ||
非夏月 | - | 1.82 | ||||
週日及離峰日 | 離峰時間 | 全日 | 1.92 | 1.82 |
註:1.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2.離峰日,如下表所列日期。
紀念日及節日 | 放假日 |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1月 1日 |
春 節 | 農曆除夕~1月 5日 |
和 平 紀 念 日 | 2月28日 |
兒 童 節 | 4月 4日 |
民 族 掃 墓 節 | 4月 4日或4月 5日 |
勞 動 節 | 5月 1日 |
端 午 節 | 農曆 5月 5日 |
中 秋 節 | 農曆 8月15日 |
國 慶 日 | 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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