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係依據外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之法人組織,其若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時,應經我國政府認許,亦即須先由我國政府承認其在中華民國之法人地位後,方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登記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應指派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其外國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該代表人可為本國人亦可為外國人(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外國公司設立在台分公司後,應指派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業務。分公司經理乃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在台地位有別。分公司經理可由本國人亦可由外國人擔任(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且分公司經理須在台有居、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