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僑外商如果要在台灣開公司,在資金匯入方面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
- 僑外投資人之外幣投資應確實由國外匯入,結售新臺幣時,應持本會核發之投資核准函正本向國內銀行(有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均可)辦理,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如有溢匯之外幣,不限制其處理方式(如可匯回國外或轉存國內外幣存款或其他匯款性質結售臺幣)。
- 匯入款應於本會投資核准函核定之實行期限內匯入(通常為1年或6個月),並於匯入實行投資後2個月內,申請審定投資額。
- 結售新臺幣帳戶:限投資人、代理人、投資事業(籌備處)、國內轉讓股東帳戶。
- 一般國外匯入外幣,如係先匯入國內銀行外幣帳戶,再以外幣存款結售,應另檢附國外匯入投資額之交易憑證正本1份、影本1份。
- 如係以現金隨身攜帶入境,應檢附攜入者之護照入境證明影本1份、買匯水單正本1份、影本1份,正本驗畢檢還;外幣現金現值超過1萬美金,應另檢附海關申報文件影本。
-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投資人如為2人以上者,若由其中1人代為匯款時,應另檢附代為匯款聲明書正本1份。依前述規定,投資人以匯入外匯投資或受讓國內股份作為股本投資者,申請審定投資額所附匯款單據應以投資人名義匯款,不得委託非共同投資人以外之其他人匯款。
- 資金交付證明文件:(1)增資案件,匯入結售款如係投資人或代理人代收,應另檢附資金轉交投資事業之證明憑證。(如新臺幣匯款單據影本);(2)受讓國內股東股權案件,匯入結售款如係投資人、代理人或投資事業代收,應另檢附資金轉交國內轉讓股東之證明憑證。(如新臺幣匯款單據影本)
- 受讓國內股東股份案件,如國內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但依公司法第161-1條規定無發行股票,應請檢附國內事業公司章程影本(章程內容須無明訂公司股票發行)及國內事業出具之無發行股票之聲明書。
資料來源: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_僑外來臺投資_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