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公司欲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如何辦理?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 公司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 又前揭所述應檢附文件,請參照「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第13條)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_國稅問與答_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