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如何對外國的直接投資實施平等待遇以及國民待遇的原則?請說明台灣如何保護現有的國內企業。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事業同。
-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45%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所得價款,准予申請結匯。
-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資本總額45%以上者,在開業20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45%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前項規定,於投資人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投資之華僑共同投資,合計占該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準用之。
-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資料來源: 外國人投資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