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之申請程序及審查期限?
投資人須先依規定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持許可函向來往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經結匯後持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審定投資額,經核准後,持審定函向公司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有關投資審查期限,略述如次:
- 非屬限制投資類,且投資金額未逾新臺幣五億元者:2~4日
- 非屬限制投資類,且投資金額未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3~5日
- 非屬限制投資類,或投資金額逾新臺幣十五億元,或併購案者:10~20日
- 跨國併購案,或異常案件者:20~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