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35個;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13個: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一)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泰國*、越南*。( * 新南向政策國家。)
二、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一)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二)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三)美洲:加拿大、美國。
( * 新南向政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