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範圍
「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該法納印花稅。若該文件經多國多方簽立,其中有一簽約國是在我國境內簽立,即依法課徵印花稅。
印花稅以下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稅率及稅額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下:
憑證種類 |
稅率或稅額 |
承攬契據 |
每件按金額0.1% |
銀錢收據 |
每件按金額0.4%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0.1% |
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每件按金額0.1% |
印花稅之免徵
下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 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 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 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 薪給、工資收據。
- 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 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 公司進行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企業併購法」第39條)